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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注册企业公告
 
    商品条码是商品进入全球化市场的电子身份证,是实现商业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技术手段,采用国际通用的标准编码体系(EAN/UCC编码系统)统一规定的规则编制,适用于有关贸易项目、物流单元、位置、资产、服务关系等的全球统一标识,很多无此标识的商品则因不能统一识别,而被国内外的市场拒之门外。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1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6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6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第47号政府令《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上述规定的商品。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凡生产商品条码印制品的企业,必须具备印制能力,并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认定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等规定。使用商品条码的企业及印制条码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深圳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GS1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前缀码为690-695,前缀码不代表产品的原产地,而只能说明分配和管理该厂商识别代码的国家(或地区)编码组织。
   
      为加强管理,特定期公布我市商品条码注册、续展的企业以及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认定企业,确保其合法权益;并对逾期未续展企业予以公告注销,取消其使用商品条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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